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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发展党员工作规程(20180523)
发布日期:2020-11-02    作者:     来源:    

为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党员的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我校发展党员工作规程。

一、打好发展党员工作的基础

1.加强基层党组织自身建设。加强基层党组织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使之成为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坚强战斗堡垒,通过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和卓有成效的工作,增强党组织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吸引党外群众向党组织靠拢。

2.加强党外群众教育和引导。党支部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积极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宣传党的政治主张,不断扩大党的影响,使党外群众了解党的性质、纲领、宗旨,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激发党外群众的政治热情,提高他们的思想觉悟,增强他们争做一名共产党员的光荣感和责任感,并为他们在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创造必要的条件。

3.坚持发展党员工作总要求。严格为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党员的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我校发展党员工作规程。

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根据党的基本路线、加强党员队伍和基层组织建设的需要,认真论证规划、正确制定实施发展党员计划。

二、入党申请人的培养教育

4.入党申请人须具备的条件。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上(具体到年月日)的我校教职工和全日制学生,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按期交纳党费。

5.基层党组织接收入党申请。我校教职工和全日制学生中的入党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单位党支部提出入党申请,在我校工作或学习一年以上的流动人员可以向我校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6.入党申请的方式和内容。入党申请一般应由本人通过书面方式提出。申请书的内容主要包括:对党的认识和入党动机;自己的政治信念、成长经历、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以及思想、工作、学习、作风等方面的情况;表明自己要求入党的决心和今后的打算。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书写的,可以由本人口述,他人代写,但要注明不能亲自书写的原因,经申请人本人签名或按手印后交党组织。

7.审看入党申请书。党支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指定专人(一般为书记、副书记或组织委员)审看入党申请书。主要审看入党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入党条件,成长经历和社会关系是否清楚,对党的认识和入党态度是否正确,入党申请书撰写是否认真等。审看无问题后,审查人应在申请书上签字。

8.党组织派人谈话。党支部收到入党申请书一个月内,由书记、副书记或组织委员同入党申请人谈话。谈话内容主要包括:入党申请人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个人基本情况、成长经历、家庭情况,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等。谈话情况形成书面记录并签名,与入党申请书一并由组织委员妥善保管。

三、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9.入党积极分子的条件。(1)积极拥护和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2)对党有比较全面深刻的认识,决心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3)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生活等方面表现突出,作风正派,团结同志,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一般情况下,入党申请人递交申请书六个月以上,可被推荐和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10.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方式产生人选。

(1)党员推荐。推荐对象必须是已递交入党申请书、党支部已派人谈话且符合党章和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规定的党员基本条件的入党申请人。参加推荐人员为本支部党员(含预备党员),可通过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或联名推荐等方式进行。会议推荐由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进行,党支部书记主持,党支部指定专人介绍入党申请人的情况,参会党员以无记名投票形式进行推荐。单位内有群众的,推荐大会应吸纳群众代表参加,党员和群众代表推荐票要分别超过应到会党员和群众代表的半数。个别谈话推荐或联名推荐可随时进行。被推荐人应当获得本支部半数以上党员的推荐。

(2)群团组织推优。一般情况下,学生(含28周岁以上学生)和团员教职工可由共青团组织推优,28岁以上教职工可由工会、妇委会等组织推优。吸收28周岁以下的青年入党一般应是共青团员,应经过团组织推荐。团组织推优由入党申请人所在团支部全体团员进行。具体步骤是:团支部书记主持召开团员大会,由党支部派专人介绍入党申请人的情况,全体团员以民主评议或无记名投票形式进行推优,被推荐人获得团支部半数以上团员的推荐,并报上一级团组织备案后提交党支部。工会、妇委会推优可根据工作实际,参考团组织推优程序进行。

应到会人员因故不能参加推荐、推优会的,在会议召开前正式向会议提出推荐、推优人选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人数之内。

(3)支部委员会(不设支委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确定。支委会根据推荐、推优情况、本人现实表现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委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到会指导,并在支部大会记录上签字。

入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在受处分期间者;学生在上学年思想品德评定为一般或较差的,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时有不及格课程的,上学年团员评议不合格的;教职工在前一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现为入党积极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调整出入党积极分子队伍:考察期内受处分者;学生在上学年思想品德评定为一般或较差的;教职工在考察期内考核不合格者。被调整出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入党申请人,待符合入党积极分子标准条件后,党支部可按照程序重新将其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党支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后要在本单位公示7天,接受党员群众监督。

11.基层党委备案。党支部要将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情况报基层党委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入党积极分子基本情况、党员推荐和群团推优情况、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大会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情况等。设党总支的,先报党总支审议。基层党委接到备案材料后指定专人或相关业务部门认真审查,主要看是否具备入党积极分子条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手续是否完备等,形成备案意见及时通知党支部。党委备案意见与党支部决议不一致时,及时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党委作出决定后,党支部必须坚决执行,做好有关人员思想工作,并及时在支部大会上宣布党委的备案意见。

12.指定培养联系人。基层党委备案同意后,党支部及时指定本支部内一至两名党内生活经验丰富、先锋模范作用好的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至少每季度了解一次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工作状态,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

13.党支部培养教育。党支部根据入党积极分子思想、工作实际,采取经常性地谈心谈话、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活动、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集中培训等方法,有计划、有针对地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史国史校史、党的优良传统、优良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规矩,懂得党员的权利和义务,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14.党组织考察。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重点考察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学习情况和现实表现等,特别注意是否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考察情况记入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作为衡量入党积极分子是否具备党员条件的重要依据。

15.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原单位党组织要及时将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材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等材料转交现单位党组织。现单位党组织要加强沟通联系,严格审查材料,派专人与新转来的入党积极分子谈话,指定新的培养联系人,接续做好培养考察工作。培养考察时间可连续计算。

16.基层党委定期分析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基层党委每年应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进行一次分析,了解和掌握入党积极分子的数量、结构、质量等情况,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形成动态管理机制,研究制定发展党员规划。

基层党委每年6月、12月向学校党委组织部报送《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培养情况备案报告》。

四、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17.明确发展对象的条件。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完成了规定内容的教育培训,基本具备党员条件,准备近期发展的入党积极分子,可列为发展对象。

18.“双评”确定发展对象。

(1)党小组对入党积极分子的表现情况进行讨论研究,提出能否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2)党支部认真听取培养联系人意见。

(3)党员、群众的评议。党支部要召开党员和群众代表参加的评议大会,参加评议的党员应超过支部党员总数的半数,参加评议的群众应不低于到会党员总数的半数,参加评议的党员和群众总数应不低于本单位总人数的半数。根据需要,党员评议、群众评议也可分别进行。入党积极分子要向与会人员汇报本人的思想、工作及生活等方面的情况,与会人员进行现场评议。民主评议的内容应包括综合评价、政治表现、道德品行、遵纪守法、工作表现、履行承诺等方面的情况。评议后要组织填写推荐表,认真准确统计推荐结果,形成书面意见。

19.支委会研究决定。在认真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意见的基础上,经支部委员会讨论研究,可列为发展对象人选。基层党委应当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到会指导,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党总支应对党支部确定的发展对象人选进行审议。发展对象人选报上级党委备案同意后,方可列为发展对象。

20.报基层党委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发展对象人选的基本情况、提出入党申请和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时间、听取各方面意见情况、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大会讨论情况等。设党总支的,先报党总支审议。

21.党委审查并公示。基层党委接到备案材料后指定专人或相关业务部门认真审查。重点审查是否具备条件、是否列入年度发展计划、手续是否完备等。基层党委审查过程中应对发展对象进行部门联审,根据发展对象人选类型,书面征求学校纪委、统战部、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教师工作部、公安处等单位的意见。基层党委形成书面备案意见通知党支部。党委备案意见与党支部意见不一致时,党支部必须执行党委的决定,做好有关人员思想工作,并及时在支部大会上宣布党委的备案意见。发展对象人选只有经上级党委备案同意后方可列为发展对象。基层党委备案同意的时间即为确定发展对象的时间。党委要对发展对象名单以书面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时间为7天。

22.确定入党介绍人。党支部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发展对象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支部另外指定,但不能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入党介绍人在发展对象转为正式党员前调离发展对象所在单位,无法继续履行入党介绍人的责任时,党支部要及时重新确定介绍人。

23.开展政治审查。党支部选派党性强、作风正、敢于坚持原则的正式党员,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等。

直系亲属主要是指父母、配偶、子女和抚养其成长的亲属。长期同本人一起生活、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如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必要时也应了解他们的政治情况。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通常指政治思想生活上与其密切联系的旁系亲属,如岳父母(公婆)、伯叔姑舅姨等。对于同本人没有或很少联系、影响不大的非直系亲属,可不列入政治审查的范围。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函调或外调材料须由乡镇(或相当于这一级)以上党委盖章方为有效。发展对象要自觉接受和配合党组织的政治审查工作。

党组织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后,要形成政治审查结论性材料。政治审查结论性材料一般包括的内容有:(1)发展对象本人的简历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情况。(2)政治审查中提出的问题。包括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和主要情节以及组织上是否作过结论。同时,要说明是本人主动说清的还是组织调查出来或他人检举的。(3)调查结果。写明经调查已清楚的问题,以及还没弄清的问题或疑点。(4)结论性意见。经过对调查情况的综合分析,提出是否影响发展对象入党的结论性意见。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除特殊情况外,政治审查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24.开展集中培训。学校党委定期举办培训班,及时对政治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进行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学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和中央组织部编写的《入党教材》。未经培训的,一般不能发展入党。对参加短期集中培训考核合格但一年内未被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党组织吸收其入党前,应组织他们重新参加短期集中培训。

五、预备党员的接收

25.支部委员会审查。对政审合格且通过集中培训考核的发展对象,党支部安排专人综合审查其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培养教育考察、政治审查、参加短期集中培训等材料,确保程序规范、手续齐全。广泛征求党员和群众对发展对象的意见后,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或组织委员同发展对象谈话,进一步了解其对党的认识、思想工作情况以及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召开支部委员会,听取入党介绍人和谈话人情况介绍,对有关问题进行严格审查。经支委会集体讨论确定后,将发展对象全套材料及党支部审查意见报基层党委预审。设党总支的,先报党总支审议。

26.基层党委预审。基层党委指定专人对发展对象的入党材料进行认真审阅,重点审查入党材料是否齐全、清楚,递交入党申请书时的年龄是否已满18周岁,是否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考察,是否经过政治审查且情况清楚,是否广泛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且反映良好,入党信念是否坚定、动机是否端正,现实表现是否突出、先进性是否明显等。基层党委对发展对象进行预审,应当经党委会讨论,形成书面预审意见通知党支部。预审合格的,同时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党委一般应在接到材料一个月内完成预审。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27.填写入党志愿书。发展对象在党支部负责人或入党介绍人指导下,按照有关要求准确规范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28.公示和支部大会讨论。预审合格后,党支部应以书面形式对拟接收预备党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支部委员会一般应在预审合格并公示无异议后一个月内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一般应达到2/3左右,党支部书记、发展对象及其入党介绍人必须参加。会议主要程序:(1)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2)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3)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或组织委员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和公示情况,内容一般包括: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和现实表现,对发展对象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政治情况的审查情况,征求党员和群众意见的情况,公示情况,基层党委对发展对象的预审情况,以及其他需要向支部大会说明的情况等;(4)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会议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统计在票数内。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基层党委应当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列席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29.报基层党委审批。支部大会通过后,及时将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决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发展对象主要表现(优、缺点);应到会和实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表决结果(赞成、不赞成和弃权票数);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经支部大会表决同意的,报基层党委审批。设党总支的,先报党总支审议。

30.基层党委派人谈话。基层党委收到党支部关于审批预备党员的材料后,及时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实事求是指出发展对象的成长进步表现、主要优缺点,提出努力方向,进一步听取发展对象有关情况介绍和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针对性地开展党的相关理论和知识教育。谈话结束,及时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向党委汇报。

31.基层党委公示及审批反馈。基层党委在派人谈话后应对拟审批预备党员以书面形式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召开党委会,听取谈话人和负责发展党员工作部门关于审批对象培养考察、现实表现、支部大会决议等情况介绍,重点围绕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等进行充分讨论,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集体作出是否批准其入党的决定。会后及时将党委审批意见填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起止时间,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同时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要逐个审议和表决。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在三个月内审批;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超过三个月未审批的,原报批党支部应对发展对象进行复议,然后再报党委审批。超过六个月未审批的,原报批党支部要为申请入党人重新办理入党手续。

32.报学校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基层党委作出同意党支部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后,及时报学校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预备党员的基本情况,提出入党申请、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以及列为发展对象的时间,支部大会、党委会讨论情况等。

六、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33.党支部根据基层党委批复谈话、宣布。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或组织委员与被批准为预备党员的同志进行谈话;教育其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在预备期间进一步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考察,争取按期转正。党支部及时将基层党委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批准入党的同志也要谈话,向其说明未被批准的原因,肯定其优点,指出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今后的努力方向,鼓励其克服缺点,继续进步,接受组织教育,争取早日入党。

34.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党组织及时将基层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继续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考察。

35.入党宣誓。基层党委批准接收预备党员后一周内,基层党委应组织预备党员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程序为:(1)奏(唱)《国际歌》;(2)党组织负责同志致辞;(3)预备党员宣誓(宣誓人、领誓人面向党旗,一般举右手握拳,领誓人领誓);(4)参加宣誓的预备党员代表讲话;(5)党员代表发言(参加宣誓仪式的人员都可发言);(6)党组织负责同志讲话,如上级党组织派人参加,也应请其讲话。

36.继续教育培养。党组织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教育考察人至少每季度考察了解一次预备党员思想状态和现实表现情况,党支部每半年对预备党员进行一次综合考察。

37.提出转正申请。预备党员一般应在预备期满前一周,主动向所在党支部提出转为正式党员的书面申请。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提出转正申请的,应在预备期满后一个月内向党组织提出书面转正申请。预备党员应回顾总结预备期间的表现,对照党员标准检查自己,肯定成绩和进步,找出差距和今后努力方向,表明自己的决心。入党时应向而未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或在预备期间发生的应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应在转正申请中写明。

38.党组织审查。收到预备党员转正申请后,所在党小组集体讨论,提出初步意见。党支部广泛征求党员和群众意见,并在一定范围内对预备党员转正名单进行公示,时间为7天。支部委员会对预备党员转正申请书、党小组意见、预备期间培养考察情况以及预备党员有关问题进行审查,研究提出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意见。

39.延长预备期的情形。预备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延长预备期:(1)入党时有某些缺点,预备期间转变不明显,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但本人愿意继续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考察,决心按照党员标准去做的;(2)入党时基本具备党员条件,但入党后不能严格要求自己,在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出现一些缺点,经党组织指出后,愿意改正的;(3)预备期间犯了一般性错误,本人检查认识深刻,下决心改正错误的;(4)入党后虽然一般表现尚好,但政治素质较差,党组织认为应该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的。预备党员延长预备期的时间不能少于半年、长于一年。

40.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情形。预备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1)理想信念动摇,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产生怀疑,不能认真贯彻落实的;(2)不严格遵守党的纪律,违反党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或不执行党的决议,情节严重的;(3)因触犯刑律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管制、拘役的;(4)不履行党员义务, 或思想落后、觉悟低,经党组织教育帮助,没有继续进步要求的;(5)在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出现一些较严重的缺点,或犯有一般错误,经党组织批评指出后,拒绝检查纠正的;(6)犯有严重错误,或发现本人隐瞒了入党前严重错误的;(7)延长一次预备期后,仍无明显进步的;(8)因共产主义信念动摇、不愿接受党纪约束等原因而提出退党、放弃转正的;(9)由于其他原因,党组织认为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

41.支部大会讨论。党支部一般应在收到预备党员转正申请一个月内召开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问题。遇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三个月。会议主要程序:(1)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汇报自己在预备期间的表现,肯定成绩和进步,找出缺点和不足,表明自己的态度和决心,向党支部说明有关问题;(2)党小组负责人介绍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表现情况和小组意见;(3)支部委员会报告对预备党员的审查情况,提出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意见;(4)支部大会进行讨论,与会党员充分发表意见,并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作出决议。基层党委应当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列席支部大会,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会后,及时将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转正申请书、培养考察材料等,一并报上级党委审批。设党总支的,先报党总支审议。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同时上报有关问题情况说明。

42.基层党委审批。基层党委收到党支部上报的审批材料后,一般应在三个月内召开党委会,集体讨论、表决作出审批决定。同时审批两个以上预备党员时,要逐个审议和表决。会后及时将党委审批意见填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同意按期转正的,写清党龄起算时间;延长预备期的,写明延长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党支部。

43.谈话宣布。党支部接到党委批复后,由党支部书记同本人谈话,对被批准转为正式党员的,教育其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继续加强党性锻炼,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对未被批准转为正式党员的,向其说明未被批准的原因,指出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今后的努力方向,鼓励其克服缺点,继续进步,接受组织教育。党支部及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44.预备党员转正备案。基层党委要将预备党员转正情况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45.材料归档。党支部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基层党委保存。各单位党委要建立发展党员工作专门档案,安排专人,分类做好材料归档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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