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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6-11-24    作者:     来源:    

中共我校委员会文件

山大党字〔2016〕10号

                                                                                                                                                                                                                             

关于印发《中共我校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单位党委、党工委、党总支: 

《中共我校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已经第五十八次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我校委员会 

2016年3月9日 

 

 


中共我校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及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全校各级党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四条  坚持把发展党员工作着力点放在对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上,重视做好思想上入党工作。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防止片面以学业成绩、工作业绩或能人标准代替党员标准,防止忽视政治素质、思想品质和现实表现,把不具备党员条件的人吸收到党内。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五条  党组织应当通过积极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六条  年满十八岁的我校教职工和青年学生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七条  我校教职工和全日制学生中的入党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单位党支部提出入党申请,在我校工作或学习一年以上的流动人员可以向我校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第八条  党组织应当对申请入党的人给予热情关心,并指导其写好入党申请书。入党申请书一般应由本人书写。 

入党申请书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1)对党的认识和入党动机;(2)个人成长经历和思想、学习、工作等方面的情况;(3)对待入党的态度和决心;(4)其他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第九条  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及时做好情况登记,并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其基本情况。谈话人应当及时整理谈话情况,形成书面记录,签名后交由党支部留存。 

第十条  入党申请人递交入党申请书六个月以上、具备入党积极分子条件,可被推荐和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吸收二十八岁以下的青年学生入党一般应当是共青团员。 

第十一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并公示后,报基层党委备案。推荐票数达不到半数以上的,不能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备案材料包括入党积极分子的基本情况、党员推荐和群团组织推优情况、支部委员会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情况以及公示情况等。基层党委接到党支部报送的入党积极分子有关材料后,应当认真审查并研究提出意见,及时通知党支部。 

第十二条  党组织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 

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1)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2)了解入党积极分子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3)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4)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三条  党组织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对他们进行集中培训等方式,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党组织对入党积极分子开展集中培训,可以采取集中授课、知识讲座、交流讨论、主题活动等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不能以分散自学代替集中培训。学生入党积极分子没有经过集中培训、参加党的基本知识考试不合格的,不能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四条  党支部应当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考察情况应当填入《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作为衡量入党积极分子是否具备党员条件的重要依据。 

对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的主要内容是: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入党动机、工作学习情况和现实表现等。 

入党积极分子应当经常向党组织和培养联系人汇报自己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对某些重大问题的思想认识以及参加重要活动或学习重要文件的心得体会等,并形成书面思想汇报。 

第十五条  基层党委应当建立入党积极分子信息库,全面了解和掌握入党积极分子的基本情况,实行动态管理,保持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适度规模和整体质量。每年应当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研究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入党积极分子队伍情况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六条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党组织。原单位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党组织。 

党组织应当对转来的入党积极分子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及时指定培养联系人同入党积极分子谈话,了解其思想和各方面情况,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七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部委员会讨论并公示后,报基层党委备案同意,方可列为发展对象。 

备案材料包括发展对象人选的基本情况、听取各方面意见的情况、支部委员会讨论情况以及公示情况等。基层党委对备案有关材料应当进行认真审查,提出意见,并书面通知党支部。 

第十八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十九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1)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2)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学习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3)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4)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5)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二十条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1)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2)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3)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4)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凡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二十一条  基层党委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文件。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二十二条  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在适当范围内公示,报基层党委预审。 

预审材料主要包括:(1)关于发展对象的综合考察报告,内容主要为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现实表现、政审结论等;(2)入党申请书;(3)思想汇报;(4)群团组织推荐意见;(5)《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6)政审材料;(7)党内外群众意见和公示情况;(8)参加集中培训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  基层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并根据需要听取相关执纪执法部门的意见。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基层党委对发展对象进行预审,应当经党委会讨论,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审材料,一般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预审。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党组织应当负责任地将他们的入党申请书、培养教育和考察材料等,连同本人档案及时转给接收单位党组织。 

第二十五条  党支部负责人和入党介绍人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党的基本知识和对党忠诚老实的教育,详细说明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的目的、意义和各栏目填写要求。支部委员会应当对《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 

第二十六条  经基层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基层党委应当派人列席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并在支部大会记录上签字。 

第二十七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1)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2)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3)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审查的情况;(4)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第二十八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及时报基层党委审批。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召开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后,如超过三个月未上报基层党委的,党支部应当重新复议,再报基层党委审批;如超过六个月未上报基层党委的,党支部应当重新办理入党手续。 

第二十九条  基层党委(党工委,下同)负责审批预备党员。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并报基层党委或学校党委审批。 

第三十条  基层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基层党委汇报。 

第三十一条  基层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经党委会集体讨论和表决。 

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三十二条  基层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三十三条  党组织应当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四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基层党委或党支部(党总支)组织进行。 

第三十五条  党组织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党支部每半年应当对预备党员至少进行一次考察了解,发现问题及时教育帮助,并认真填写《预备党员考察登记表》。 

入党介绍人对预备党员仍负有教育考察责任。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应当经常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学习和工作等方面的情况。 

第三十六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基层党委批准。 

第三十七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基层党委审批。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表决方式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党支部一般应在收到预备党员转正申请一个月内,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其转正问题,如遇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预备党员转正应当进行公示。 

第三十八条  基层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召开党委会讨论审批。 

审批意见应当及时填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九条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党组织。原单位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 

党组织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及时将其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并指派专人对其继续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党委组织部批准,不予承认。 

第四十条  党支部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经基层党委同意,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四十一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交基层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应当建立党员档案,由基层党委保存。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四十二条  基层党委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第四十三条  党委组织部应当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健全发展党员工作制度,制订全校年度发展党员计划,加强党务工作队伍培训,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基层党委每年初应当研究确定年度发展党员计划。没有列入发展计划的,一般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十四条  重视组织员队伍建设,加强对专兼职组织员的选拔、配备和培训,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十五条  建立健全发展党员工作责任制,严肃查处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通报典型案例,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七章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校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山大党组字〔2002〕3号)同时废止。 

 

我校党委办公室                   2016年3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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