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勇于创新、全面发展,营造适宜创新人才成长的良好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取得正式学籍、已注册的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均可申请奖学金,硕博连读研究生转博士生第一年可按三年级硕士生身份参评。
第三条 研究生奖学金评审要坚持突出创新、保证质量、统筹兼顾、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申请奖学金的研究生当年度德育考核等级须在“良好”以上。受过各类处分者,处分当年不能参加各类奖学金的评比。
第五条 申请奖学金研究生的课程成绩,以上学年培养计划所修课程成绩为准。
第六条 鼓励研究生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对有论文在CSSCI、SSCI索引期刊发表,或被SCI、EI等收录较多,或单篇论文影响因子较高的研究生,在奖学金评审中予以优先考虑。
第七条 除研究生创新活动奖学金、研究生社会实践奖学金、研究生优秀干部奖学金外,其他各类奖学金不能兼得。
第二章 奖学金种类及额度
第八条 我校优秀研究生奖学金主要有以下几类:
奖学金名称 |
名额(人) |
金额
(元/人) |
博士生 |
硕士生 |
我校研究生校长奖学金 |
15 |
15 |
10000 |
我校研究生优秀奖学金 |
100 |
200 |
2000 |
我校研究生科研成果奖学金 |
50 |
60 |
2000 |
我校研究生创新活动奖学金 |
根据符合条件人数确定 |
1000 |
我校研究生社会实践奖学金 |
根据符合条件人数确定 |
1000 |
我校研究生优秀干部奖学金 |
参评研究生人数*2% |
500 |
我校研究生特殊贡献奖学金 |
按特殊贡献奖学金评审条件执行 |
我校研究生社会奖学金 |
按各社会奖学金评审办法执行 |
第三章 评奖条件
第九条 研究生校长奖学金基本条件:
(一)研究生全面发展,综合素质突出,年度德育考核为“优秀”。
(二)必修课程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不含补考成绩,下同);或必修课程平均成绩高于85分者,单科必修课成绩可放宽为不低于70分。
(三)有突出的科研成果:
1.在读期间有高水平学术论文发表在本学科(或本领域)有较大影响的学术期刊上、在SCI、EI、CSSCI、SSCI收录期刊上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单篇论文多次被引用;
2.科研成果被证明具有很高的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
3.获得发明专利授权或重要的应用专利;
4.参加国际性、全国性重大的学术、科技、文化等竞赛性活动,取得一等奖及以上荣誉称号,为学校赢得重大荣誉;
5.在其他方面有突出贡献。
第十条 研究生优秀奖学金基本条件:
(一)研究生全面发展,年度德育考核为“优秀”。
(二)必修课程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
(三)有较突出的科研成果。
第十一条 研究生科研成果奖学金基本条件:
(一)必修课程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对于科研成果特别突出的研究生可适当放宽成绩要求。
(二)有突出的科研成果。
第十二条 研究生创新活动奖学金基本条件:
(一)在省级以上学术科技文化活动中成绩显著,为学校赢得荣誉。
(二)参加教育部研究生教育创新工程项目,有突出表现并取得一定成绩;在全国性研究生竞赛活动中获得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第十三条 研究生社会实践奖学金基本条件:研究生在社会实践、服务社会等各类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较大经济、社会效益。
第十四条 我校研究生优秀干部奖学金评选:按照《我校优秀研究生干部评选办法》执行,研究生优秀干部称号获得者同时获得我校研究生优秀干部奖学金。
第十五条 我校研究生特殊贡献奖学金基本条件:我校研究生特殊贡献奖学金主要用于奖励在某些方面或某个事件上为学校赢得重大荣誉的研究生。由研究生培养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申报,学校审核,不受名额限制,奖学金金额不超过校长奖学金。
第十六条 我校研究生社会奖学金: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组织或个人设立的奖学金,具体评审按《我校研究生社会奖学金管理办法》和各项社会奖学金的评审要求进行。
第四章 科研成果认定
第十七条 科研成果应为研究生在读期间,在国内外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获得的发明专利授权或重要的应用专利,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其他形式的科研成果等。
第十八条 研究生科研成果署名原则上应为第一作者,作者第一单位必须为我校。
第十九条 发表在增刊、专刊、专辑、综述、纪要和学术会议论文集等书刊上的科研成果以及厅级以下(不含厅级)科研奖励等不计算在成果之内。
第二十条 已获得奖学金的研究生,成果一般不得重复使用;凡重复使用成果获得更高额度奖学金者,获得奖学金以补足更高奖学金额度为限。
第五章 评审与奖惩
第二十一条 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评审一般在每年10月—11月进行。社会奖学金按照设奖者的评审时间要求进行评审。
第二十二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必须成立由专家学者、分管领导、研究生代表等组成的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单位奖学金推荐和评审。
第二十三条 评审程序:
(一)研究生校长奖学金及部分高额社会奖学金须研究生本人向培养单位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奖学金申请表格,并提交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单、科研成果原件与复印件等材料,经本单位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推荐,报学校评审。
(二)研究生优秀奖学金、研究生科研成果奖学金、研究生社会奖学金须研究生本人向培养单位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奖学金申请表格,并提交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单、科研成果原件与复印件等材料,经本单位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后,报学校审批。
(三)研究生创新活动奖学金、研究生社会实践奖学金申请者须首先向本培养单位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奖学金申请表格,提供相关申请资料,经本单位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学校评审。
(四)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申请情况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和审核,并确定初选名单。
(五)奖学金初选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可向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申请复议。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发文并对获得奖学金的研究生进行表彰。研究生校长奖学金获得者同时授予我校优秀研究生标兵称号;其他当年度德育考核为优秀的奖学金获得者(研究生优秀干部奖学金获得者除外)同时授予我校优秀研究生称号。
第二十五条 在奖学金评审过程中,若研究生本人有违反学术纪律和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该生当年度奖学金评审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若研究生培养单位弄虚作假,学校将对该培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相应处理并通报全校。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自获奖起一学期内,如有各种违纪行为被处以记过及以上处分者,经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批准,将取消其荣誉称号并追回奖学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执行,原《我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办法》(山大研字[2005]58号)同时废止。